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贵阳会议精神,推动我市人才合理流动,规范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人员养老保险的管理,根据渝办发[2000]74号及渝办发[2000]251号文件有关规定,参考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办理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通过市人才交流中心参加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目前仅限两类人员。一是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现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到市社保中心投保);二是原已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现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聘用关系),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尚示就业的人员。
二、通过市人才交流中心参保的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是: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年龄;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未满10年的,允许延后退休,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三、由于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要第二年第二季度才能公布,所以目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要推迟一年方能到位。现决定,当年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上年结算标准(首次参保的,以上两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季征收,待第二年“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再行结算。
四、由于这部份人员流动性大,所在单位变化频繁,为确保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市人才交流中心与投保人应签订缴费协议。对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除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保基金。
五、凡属第一条范围人员,须先报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再办理参保手续。
以上处理意见是作为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前的过渡性办法,一旦国家新的统一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