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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事局关于市外暂无工作的人才入南宁落户择(就)业的条件认定实施意见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3/12/22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44号)精神,做好市外人才入户南宁市条件的认定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
  适用的对象在市外暂无工作并申请入我市落户择(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失业、辞职、辞退等人员)。
  符合我市入户条件,在市外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按市委、市政府南发[2002]26号文件精神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落户择(就)业条件
  (一)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才来我市落户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年龄在35岁以下;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年龄在35岁以下。
  (二)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人才来我市落户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包括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
  2、国家计划内中专毕业生,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年龄在35岁以下。
  三、办理程序
  (一)申办人持申请报告、毕业证、报到证、资格证、待业证(或与原单位脱离关系证明)、聘用(劳动)合同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核原件、存复印件),向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由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函调转申办人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转递必须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并对其条件进行认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落户证明,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对已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如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的,由该中心代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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