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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3/12/19
京人发 [1997]45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人事处:

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市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中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人员范围
经批准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已离、退休(含退职)人员和机关在职工勤人员。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暂行规定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勤人员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因病或非因公(工)致残,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专家组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指定医院检查,并经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专家组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按国家有关政策,符合退休规定的。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计算基数

1、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1)筹集标准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以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按1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
被保险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筹集办法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每月10日前将单位和个人缴费足额按时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对未经批准欠费不缴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加收欠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2、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基数
工资总额是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基数。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为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的规定》和北京市统计局对劳动工资统计指标的有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计算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1)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平均工资总额(不含增资补发,下同)高于本市事业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总额2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2)被保险人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60%的,以上一年本市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作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本人上月工资总额高于上一年本市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2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基数。

(3)职工增资补发工资时,应在补发工资的当月以补发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补交养老保险费。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含各类学校毕业生),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按参加工作次月(全月)工资总额计算。

(5)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重新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缴费,其缴费基数按重新参加工作的次月(全月)工资总额计算。

(6)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从起薪之月起缴费,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7)对于单位办理提前离岗手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职工,缴费基数按停止工作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

(8)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待业证且在事业单位工作满1个月,并列入劳动工资报表统计范围的临时工,应由所在单位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帐户。不论实行月工资、日工资,均按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计算基数。

四、养老金的拨付

1、拨付养老保险金的项目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发的基本退休费;
(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退休职工的物价补贴;
(3)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退休职工的生活补贴;
(4)按本市统一标准发给退休职工的书报费和洗理费。
根据京国工改[1994]10号文件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奖金和京人退[1995]583号文件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是考虑在职职工建立地区附加津贴而设立的,待地区附加津贴出台再予以冲销。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尚未建立,因此上述文件规定的项目暂不列入养老保险机构的拨付项目,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继续发给。待国家关于地区附加津贴政策出台后,在规范有关政策和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再纳入养老保险机构拨付项目。
退休职工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困难补助的发放,仍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按照上述养老金支付项目,向被保险人所在单位足额拨付养老金。

五、个人帐户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统一设置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号码(身份证编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向被保险人出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单。

2、个人帐户记录项目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单位缴费中以被保险人本人月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的计提1%;
(3)单位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高于本市事业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150%(含150%)至200%(含200%)的部分,单位以此为基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30%,平均计入单位被保险人个人帐户。
(4)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居民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算。

六、养老金的给付与调节
1、给付办法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现执行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给付办法暂不变。即:仍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职工退休费计发办法执行。待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给付办法的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国家对养老金给付办法的改革方案,研究我市事业单位与个人帐户挂钩的养老金给付改革办法。在给付办法改革前退休的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把其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2、调节办法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节,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节机制,每年7月进行。调节幅度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财政状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体制。保险基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保险基金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2、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的基金要按国家的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八、其他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因公(工)或因病丧失工作能力,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须将有关材料报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复核。

2、对于到达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其应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止缴费;对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可继续缴费。

3、工作人员失业或因其他原因中断个人缴费时,个人帐户暂时封存,待重新就业或继续个人缴费时凭有关证明启封,并从启封当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4、工作人员调往可以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该工作人员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下同),划转到其调入单位;调往无法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的单位,个人帐户暂时封存,待可以办理转移手续时启封,并将个人缴费部分划转到其调入单位。

5、工作人员由已经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调入事业单位并同时划转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从其在调入单位起薪、缴费之月起改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对由未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调入事业单位或不能划转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工作人员,从本暂行规定实施之月起补建个人帐户,并补缴个人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从调入人员起薪之月起开始记录。

6、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的余额(含利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九、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文章编辑:Job177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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