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外来人才,是指由本市范围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工作、无当地常住户口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聘用外来人才,应到人才交流中心为其申办《外来人才聘用证》。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外来人才聘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外来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三)拟聘用人人事档案及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等有效证件。
持有《外来人才聘用证》的人员,可享受下列待遇:
(1)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该单位要求调入,且本人愿意,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商调手续。
(2)在金工作期间,原单位未办或停办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在购房、子女入托、入学、公务员招考等方面享受本地常住户口人员同等待遇。
(5)人事关系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