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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这样判?签订劳动合同要严谨合法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3/12/22
  北京人才市场报  
 
  案例回放:郭某与泓天公司于2000年6月正式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泓天公司聘请郭某在该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合同约定郭某月工资2230元。不久泓天公司发现郭某无会计证,故于10月16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郭某遂向泓天公司追索9月至10月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

  案例评析:《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该劳动合同即应视为无效。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泓天公司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将不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郭某聘为公司会计,显属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无效合同。泓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聘用相关专业人员时负有严格审核之义务,因此泓天公司对该无效劳动合同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郭某本人作为财务人员负有持证上岗之法定义务,因此其对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此,法院判令泓天公司比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给付郭某相应的赔偿金,但对郭某要求泓天公司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之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同时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无效劳动合同,鉴于郭某已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服务,劳动力的支出已不可逆,故依据等价有偿之法律原则,郭某有权获得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故法院判令泓天公司参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郭某9月至10月的工资。

  法官提示:此案的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深刻的教训。首先,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应把好用人关,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应排除,否则即会造成上述案件中的被动局面。同时作为劳动者亦不应存在暂时蒙混过关的错误想法,否则难免自食其果。

  在此,笔者要特别指出的是,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用工机制不健全,而劳动者普遍劳动合同观念淡薄,故造成大量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形式不规范、主要条款缺失,导致双方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工作年限等难以认定,从而给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以可乘之机,使劳动者本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海淀区法院李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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