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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等同于合同期吗?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1/14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服务期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后对劳动者单向作出的约定,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项权利,故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的情况下,合同期满后,只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劳动者就应当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剩余的服务期,可以约定长于剩余期的合同期限。 
   
2002年出台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即劳动者的服务期义务可以因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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