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2月25日电 一直以维护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正当权益为宗旨的浙江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协会第一次为自己维权。被告是浙江省内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昨天,浙江义乌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据原告方浙江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协会(以下简称维权协会)称,2003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原告对公司筹备工作基本就绪时,被告却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公司至今成立不了。因此原告要求法庭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这份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有关损失753元。
原告方诉讼代理人、维权协会秘书长陈灏说,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敲定该事务所方委托其职工陆健为出资人。但在维协办好一切己方该办的工作时,对方既不打入注册资金,也不提供公司成立所需的必要材料,致使这家公司至今未成立。
被告律师事务所麻侃律师表示,他不知陆健是何许人,是维协将这个人擅自作为该事务所委托出资人,侵犯了被告事务所权益,使该事务所不能履行合同。“陆健是被告事务所司机”,在法庭辩论时,原告代理人指出。他还拿出了被告事务所于2003年5月15日发来的陆健身份证复印件传真。
退庭后,麻侃律师给记者发来传真称,该事务所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人进行投资,该“任何人”包括陆健。在合同尚不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原告擅自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事项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据《都市快报》/陈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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