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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吗?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2/28
几天前,南南接到李小姐的电话,她的秘书工作无法再做了,原来公司领导以工作需要为由,突然宣布她被调到销售部门当业务员。李小姐表示异议,公司领导以不服从组织安排、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要将其辞退。李小姐来电求助,询问该怎么办?在此,南南就关心此类问题或有同样遭遇的读者,谈几点建议。
  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办理。”《劳动法》第十七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即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三十一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的这一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应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按照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我国,变更劳动合同的总的原则是“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在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之前,应与员工协商,征得员工的同意后才能变更。如员工不同意变更,则双方仍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总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才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的,变更的方式也有多种,可能提升,可能调动,也可能降级。不同的情况,处理的方式也有些不同。在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用人单位可能因自身的经营需要,或者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遵循一致的原则,事先与员工协商,在员工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变更。若不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不能强制性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即可,同时应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决定变更、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员工应当服从,但是用人单位应就员工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提出证据。
  在此,南南提出几点建议:
   1.用人单位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一定要有充分的合理性,不能强调用工自由而侵犯员工的合法权利。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变更员工工作岗位有充分的理由,则认为双方未对劳动合同作出变更,双方仍应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
  2.员工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必须变更工作岗位时,应谨慎从事,面对现实,接受新的工作岗位的挑战,不要轻易拒绝、丢掉一份求之难得的工作。如果是用人单位无理调动,则应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某企业人事主管:本公司有一职工请了长时间的病假,实际上在外地做服装生意,公司是否可以停发工资和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南南: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可以停发工资、不予报销医药费,并通知该职工限期返回单位复工。如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某单位人事专员:本单位是事业单位,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最近接受了一位部队转业的士官,有关聘用合同的年限有什么规定?
  南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张女士:我与单位签了两年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现在合同期已过一年,最近单位领导提出,要修改合同,工资由每月1800元,减至1500元。我不同意,但又不愿失去这份工作,我该怎么办?
  南南:单位因减薪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如协商不成,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董先生:我是外地来沪人员,在某私营企业工作,最近不幸出了工伤,但老板说我是故意的,不给报销医药费,我该去哪里投诉?
  南南:在企业务工的外来人员发生工伤,应由企业向有关部门负责报告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发生企业推卸责任、拒不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的,董先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按法定程序提出仲裁和诉讼。
文章编辑:Job177    文章来源:《新上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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