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发人才资源,规范人才交流服务行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促使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市场管理及业务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参与市场进行人才交流及其有关活动;应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下,遵循公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市场通过不断健全机制、完善功能,使人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
第五条 台州市人才市场隶属台州市人事局,由台州市人才交流中心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人才市场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提供人才交流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定期和不定期举办人才交流活动;
(二)建立人才信息库和人才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为人才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三)接受用人单位和人才委托,为用人单位推荐或代招人才,为人才推荐用人单位;
(四)开展人才测评、求职咨询和招聘考试、考核服务,为人才择业和用人单位吸纳人才提供依据。
(五)根据市场需求开展人才的各种境内外培训,合理开发、充分利用人才资源;
(六)对聘用合同进行审查、鉴证;
(七)为人才兼职,从事技术攻关、技术转让等提供中介服务;
(八)市场章程确定的其它业务。
第七条 市场依法照章开展下列管理和人才社会化服务活动;
(一)制定市场的业务规则;
(二)审核用人单位的招聘资格和人才中介组织进行中介服务的条件与资格;
(三)调处本市场内发生的有关人才流动争议;
(四)为用人单位提供人事代理,为流动人员提供人事关系和档案挂靠服务;
(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市场章程、规定、办法对进入市场的人才供求单位及其求职个人的招聘、应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政策及政策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许可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市场服务对象
第八条 市场的服务对象为进入市场进行招聘、应聘活动的人才和用人单位。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进入市场招聘人才,必须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经市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经批准的人才中介组织可以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进入市场为其代招人才,或者接受人才的委托在市场内进行推荐。
人才中介组织从事本款规定的中介业务活动,必须向市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要求流动的各类人才进入市场进行求职应聘活动时,应携带能证明本人身份、学历、职务和能力的有关证件、资料。
依据国家有关人才流动规定,属于限制流动的人才,应当在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进入市场流动。
第十二条 大中专院校可以进入市场推荐其所培养的人才。
第十三条 人才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入市场获取符合规定的其它各项服务。
第四章 市场活动
第十四条 市场内的一切活动应遵循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人事人才规定,接受政策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市场内的招聘、应聘活动应遵循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的双向选择原则。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市场内招聘人才,应制作招聘简章,如实载明下列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布:
(一)招聘审批文号;
(二)单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等单位概况;
(三)拟聘岗位、人数及要求;
(四)应聘时间及应聘方式;
(五)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所聘人才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至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人才市场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中介,周到服务,切实保障招聘单位和应聘个人双向选择的自主权。
第二十条 进入市场进行人才交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交流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场反馈。
第二十一条 市场鼓励并支持人才为谋取职业,用人单位为吸纳人才所采取的正当竞争活动,反对并禁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人才、用人单位以及人才中介组织在市场活动中不得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场应视其情节轻重,采取批评,劝阻等措施,直到责令其退出市场。
对于市场活动中违反国家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场应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在市场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应平等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提请市场协调解决;其中涉及人事争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场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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