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管理,吸引各地人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谋求职业或实现职业变动的活动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市场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人才、智力交流的中介服务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四条 人才流动可以采取调动、招聘、借用、兼职、辞职、停薪留职、咨询、讲学等形式,还包括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人才,并在户口迁移、工资、住房、福利待遇、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
第六条 人才市场由区人事劳动局主管,并授权区人才交流中心具体负责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人才服务部为区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在区人事劳动局领导下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未经批准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八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三)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四)有必要的工作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向区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
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场所、负责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聘与应聘
第十五条 人才招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招聘;
(二)通过各类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介发布信息招聘;
(四)通过信息网络招聘;
(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第十六条 人才交流会举办单位为区人事劳动局授权的人才交流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十七条 区人才交流中心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维护人才交流活动的现场秩序。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应当如实公布或提供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应聘人员在应聘中应当如实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出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不得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的流动,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
(二)正在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流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人事档案委托代理和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和离开原所在单位后,不得侵犯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由区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或超越业务范围的,由区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人才中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由区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刊登、播放虚假人才招聘信息,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区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扣押的证件;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0日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台州市路桥区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路政发〔1996〕8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路桥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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