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启东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二、市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人才服务机构不承担人事代理的工资、福利、医疗以及人事关系代理委托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义务。
三、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和指导人事代理业务。
四、人事代理对象:
1、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市在本市及驻本市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6、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8、经市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9、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0、国有和集体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11、上级有关规定其他可以代理的人员。
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单位代理,也可以实行个人代理;可以全员代理,也可以对部分人员进行代理。
六、人事代理的项目
1、接受人事档案委托保管;
2、接受人事关系挂靠;
3、代理人才招聘、引进业务;
4、办理聘任(用)合同鉴证;
5、代理人事关系挂靠人员档案工资定级(晋升)手续;
6、代理政审、身份认定、调档手续;
7、代理失业人员委托管理;
8、代理人事关系挂靠人员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业务;
9、代理人事关系挂靠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或申报;
10、接受代理人员户籍挂靠;
11、代理人才委托培养和上岗、转岗、提高等培训服务;
12、为人才引进中的爱人随迁、子女入学、就业提供服务;
13、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供人事代理的其他事项。
凡涉及与人事代理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支持,为引进人才提供服务。
七、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方向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由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事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复印文件;
3、个人委托,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写《启东市单位人事关系委托代理合同书》,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卡片》;
2、个人委托:填写《启东市个人人事关系委托代理合同书》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卡片》;
(三)委托方和人才服务机构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定人事代理关系。
(四)委托方向人才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人事代理合同应当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由代理双方依法约定。
九、人事代理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违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
十一、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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