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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3/13
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浙考发〔2004〕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04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及科目。2004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04年6月26日至27日进行,考点统一设置在杭州,考试地点见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如下:
    6月26日 上午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4: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6月27日 上午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计算器) 
            下午2:00—4: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二、报考范围、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和工作年限计算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人专〔2003〕50号文件执行(见附件1)。涉及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获得职业资格的条件是: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可以连续滚动);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二科)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报名时间、地点、手续及要求。报名时间定于2004年3月16日至3月18日。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报考要求认真填写《2004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样表见附件2),表中栏目必须填全,贴好2002年后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及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市属单位和鹿城、瓯海、龙湾的报考人员到学院西路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报名(联系人:潘亦武 联系电话:88369892),各县(市)人员到当地人事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各县(市)人事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学历、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3)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办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对伪造、涂改学历,学位证书或资历证明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报考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结束后,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将报名表等报考材料统一整理汇总交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并由当地人事部门于2004年3月24日前将报考材料和报名考务费报温州市人事考试中心(见附件4)。
  五、答题形式及要求。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四个科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含主观题,用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储存功能)。
  六、考试收费。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暂按每人每科目45元收取。
  八、考前培训和教材征订。考前培训和教材征订的具体事项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另行通知。
  九、准考证发放办法。准考证发放时间为2004年6月21日至23日。市属单位、鹿城、瓯海、龙湾的报考人员携有效证件到学院西路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各县(市)报考人员携带有效证件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领取。 
  十、成绩公布。2004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在国家确认后予以公布。考生届时可向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并下载考试成绩。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 www.zjks.com,温州人才网网址www.wzrc.net。
  
  
  
附件:1、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2、2004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4、2004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汇总

二○○四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考试 通知               
温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年3月9日印发  


附件1:

  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文件依据:浙人专〔2003〕50号。
  (一)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在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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