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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新规:违约金不能随便定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7/2

  《办法》规定,单位只有在以下两个条件下才能设定违约金:受聘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受聘人员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目前绝大多数的违约金设定是建立在前一个条件上。问题是,一些单位对服务期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对的。

< language=java>document.write("");ad_dst = ad_dst+1;   《办法》规定,单位只能对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实际情况中,一些单位把招聘成本,如车马费、刊登广告等费用定义为“出资招聘”,由此限定受聘人员的服务期。

  《解释》对单位出资招聘的明确定义是:单位出资招聘所称的“出资”,是指依据受聘人员与其原单位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由受聘人员个人支付,而由用人单位代为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单位因招聘人员而发生的工作费用,不属于出资招聘。也就是说,单位原本的招聘成本,比如车马费、广告费等不属于“出资”。典型的出资招聘,如一些单位为聘用的职工提供住房,或者帮其支付违约金等。《解释》还规定,聘用合同就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因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发生的实际支出。支出发生后,受聘人员每服务一年,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相应递减。国家和本市对递减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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