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读者反映,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没有正规手续,其中主要是不给工资单;在单位自己做的工资报表上让职工签字后,就收回;工资的组成不明确,老板随意解释等等。 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企业做工资最基本、最基础的要求,主要也不过两个内容:一是企业发工资要有书面记载,就是常说的要有工资账单,内容包括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而且要保存备案;二是要有一份清单,并交给劳动者。这些要求其实是最起码的。企业总要做账吧,做账就少不了工资账。但现在就是有不少企业没有工资账,不发工资单。这种企业,要么是彻底混乱,要么是别有用心,而且事实告诉我们,其中装糊涂的居多,心有私念的多。所谓私念,就是逃税,逃保险,赖工资……总之,是为逃避法律处罚留后路。 这套花样,看起来很聪明,但最后总会“聪明反被聪明误”。如果劳动者和单位发生了工资的劳动争议,没有工资清单单位就可以赖得一干二净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明确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控告单位少发工资、赖发工资,单位不是没有工资单就可以赖掉。相反,单位要证明劳动者的要求不合理,如果无法证明,就可能会输官司。拿不出工资单,至少说明没有执行政府的规定,首先就理亏三分了。所以,我们还是希望企业认真执行这个《办法》,尤其是切莫忽视这一基本条款,免得留下劳动争议、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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