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受理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2月23日珠府[2004]16号文件。
二、办理机构 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申领人申请材料的审核认定。(地址:柠溪路双竹街70号)广东省公安厅负责《广东省居住证》的制发。
三、《广东省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四、申领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2)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中高级技师技术等级。 (4)具有技师及以上的特殊技能。 (5)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以及应聘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犯罪记录。 注:尚未与珠海市企事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者,不予受理。 属来珠投资创业,尚未完成工商登记者,暂不受理。 已退休或已届国家规定退休人士,不予受理。
五、申领主体 符合申领条件者,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申请。
六、提供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即验即退)。 (1)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近期白底彩色小一寸照片三张(其中两份表需贴照片并盖骑缝章)。 (2)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单位聘用(劳动)合同书。 (4)属初次办理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本人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 (6)本市的住所证明(购房产权证、租房合同及业主房产证复印件、单位出示住所证明及住所房产证复印件)。 (7)婚姻状况和珠海市计生部门开具或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 (8)本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状况证明(体检表或健康证)。 (9)属投资创业者,还须提供投资或开业的相关证明(验资报告或营业执 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属珠海校区高校教职工还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10)持有《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的人员,免交(5)至(7)项材料,凭《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可直接办理。
七、材料的审验 审核部门有权对申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学历核查须提供的材料为档案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核查须提供的材料为档案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的评审登记表复印件。(其中学历核查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结论为审核依据;专业技术资格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结论为审核依据;专业技术等级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结论为审核依据;其它材料以市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结论为审核依据)。材料核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
八、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或个人填好表格(可从网上下载),备齐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珠海市人力资源中心,并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凭据,取证人员名单均在珠海市人力资源网(www.zh-hr.com)上公告。
九、办理时限:材料齐全,二十个工作日。
十、信息变更 持《居住证》人员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首先由原申办单位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市人力资源中心,然后持证人应于三十日内备齐变更情况的证明材料,到市人力资源中心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如因单位或个人原因逾期未申办的,由市人力资源中心提请广东省公安厅注销该证。
十一、查询(表格下载)网址:珠海市人力资源网 www.zh-hr.com 咨询电话:2289013。
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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