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不对等合约
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不对称合约:个人辞职离开公司非常容易,公司解雇员工非常困难,为什么这种劳动力合同是不对称的?
周雪光在他的《组织社会学十讲》的契约制度研究中采用风险分担来解释:大企业和一个工人之间签订合同,双方对于风险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工人通常是风险规避性的,大企业通常是风险中立的。因此,企业所有者承担最大的风险,而工人承担小的风险。这种风险分配反映了上述的雇佣和约中:资方承担最大的风险(不能随意解雇工人)、而工人承担的风险为小(可以随时辞退工作)。
我认为,周雪光的解释很有问题,而且没有问题本质。首先,这种对于风险态度的假设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经济学中的风险偏好的解释很有问题。多少雇员摇身一变是资方;多少资方一念之下变成雇员,人的风险偏好怎么变得那么快?
更关键的是,大企业解雇个人根本与资方的关系八杆子大不着。首先,资方就是所谓的股东,在大企业尤其是股份制企业,解雇员工与股东有什么关系。股东直接能够解雇的(发生直接关系的)不过是董事会成员而已,董事会成员能够决定和需要决定的不过仅仅是CEO和CFO而已。解雇一个普通的雇员,与股东有什么关系呢?
我想在,周雪光的书里面其实由这个问题的答案,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原因:
1、公司的工资增长曲线是这样的:一开始工资比较低,然后工资比较高。而贡献,一般是一开始较少,很快贡献达到顶峰,然后贡献减少。这相当于今天的报酬明天来领取。所以,员工自愿辞退在他与公司的关系之上,员工是吃亏的,公司不吃亏。尤其许多公司,员工交了押金,员工辞退押金也没有了。
您们想一想,如果公司要送一位员工出去培训,之前肯定会对他培养之后必须服役多少年加以规定,加强初始的合约条款,限制这个员工流出。我认为,这是主要的问题,就是员工流失,公司会有损失——比如重新招员工,但是,就他们与员工的合同执行期内而言,公司不会在经济上吃亏。
2、之所以不平等的合同还在于:一方是走的了的和尚,另一方式走不了的庙。违约的交易成本的差异决定了和约的条款。假设公司和员工签署的合同是生死合同——生死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如果,此时公司解雇员工,员工可以控告公司,并且公司跑步了,一告一个准。但是,此时员工逃走了,谁有办法去追他,要付出多大的成本,这个成本使得公司值得去追他吗?即使事实上彼此违约的能力就不一样,还不如合同条款上就按照顺其自然的情况签署,不仅仅合同是如此,法律也要满足自然情况,所有由自然法的概念出现。
多说一句,什么样的公司更容易解雇员工。我相信就是皮包公司,大公司解雇员工,员工找上门来,假设是皮包公司呢?多少皮包公司就是到了发工资的日期,就消失了——比正常解雇不知道恶劣多少倍。皮包公司与大公司相比,不过是违约成本更少而已。
3、限制管理人员的权限。我觉得,不对陈合约不仅仅是将风险在资方和雇员之间分配,恰恰相反,这个问题我认为是资方与雇员联合起来,限制管理者权限。解雇普通雇员,难道是资方分内之事?不是,不过是管理者份中之责而已。
之所以员工可以拂袖而去,管理者解雇员工恰恰需要遵守程序,这个程序恰恰是限制管理者的。这个程序是:资方与员工合作共同限制管理者;高层管理者和低层员工合作限制中间层的管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