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辞职,按规定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这一个月就是所谓的“提前通知期”。那么这一个月的提前通知期,员工是否收入照旧呢?本期案例告诉职场中人,提前通知期单位还得支付工资。 【案例回放】
罗小姐于2001年7月进入一台资企业,任企划经理。2002年7月合同结束后,公司又和她续签了一年,合同未涉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2003年4月,罗小姐提出书面辞职通知,称将于5月22日辞职,公司无附带条件地接受了她的辞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罗小姐应工作到5月22日止,因罗小姐有7天的年假,所以她工作到5月15日截止。公司将退工单开到5月22日。5月20日为公司发薪日,这天一大早,公司财务给罗小姐电话说,老板不让财务给她发工资。
罗小姐认为这没有道理,公司不发工资应该有理由。当天下午,她去公司找老板理论。对方没有给她直接答复,也没有给书面的通知,只是说等台北董事会发文答复。于是,罗小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5月份工资。公司则称,罗小姐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5月份的工资被用作赔偿。 【点评】 报酬权不容侵犯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确立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所以,罗小姐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
如果求职者履行了通知义务,而自通知之日起用人单位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岗位报酬福利政策,就等于利用了劳动者的无报酬劳动。而获得报酬权是劳动者最主要的权利。另外,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自通知之日起的30日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此期限内的合法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要在30日内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岗位、福利等执行。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台资公司支付罗小姐5月份工资。
经济赔偿按规定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若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的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不需要赔偿。而罗小姐是提前解除续签的劳动合同,所以不用支付公司经济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