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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不能计算为连续旷工时间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12/3
 案例:
  
  小李在某公司工作,该公司实行正常的八小时工作制。2002年9月27日(星期五)小李因为母亲突然生病住院没有上班,也没有向单位请假,一直到10月4日早上上班时才向单位补假,但单位决定将其予以除名,理由是旷工7天(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超过7天即予以除名)。

  评析:

  这一案件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能否计算为连续旷工时间。
  
  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事先又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工作场所上班。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休日、法定节日是职工放假休息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因而公休日、法定假日职工不到工作场所上班不应算作旷工。本案中,公司以旷工7天为由对小李作除名处理,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不符合有关规定。小李“连续旷工”7天中,9月28日、29日两天是该厂休息日,10月1日、2日、3日三天是国庆节,这样小李实际连续旷工时间仅为2天,未超过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7天。因而,该公司不能对小李以连续旷工7天为由作除名处理。

文章编辑:Job177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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