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李某因法定假日期间三天未加班,被某市邮政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对他作出处分的决定。
经查,今年春节期间,某市邮政局要求李某加班三天,李某当即向领导提出:由于自己是大龄未婚青年,情况特殊,春节期间欲去女友家,所以节日不能加班。对此,领导没有同意。李某在未获准假的情况下,三天不到岗位,致使电瓶充电间无人顶岗,影响了正常的通信业务及生产。事后,单位领导对李某进行了教育,并责成其书面检查。李某拒绝检查,邮政局遂根据有关规定对李某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另查,邮电通信属连续运转的特殊公用事业单位,内部实行的是轮休制。此次春节三天加班,正值申诉人工作日。 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仲裁庭认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假,但邮电行业属于特殊公用事业单位,需实行轮休制以维持连续性工作。因此这家邮政局在法定假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是国家保证邮电通信畅通而赋予他们的特殊权利,也是邮电职工应尽的义务。申诉人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三天不到岗上班,事后又不承认错误,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被诉人按照行业内部规章制度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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