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台规定,明确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前提条件。
新出台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规定,个别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延长工时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休息1天。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形有,企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等。
另外,企业职工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这类情形有,交通、铁路、邮电、水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据了解,办法于今年2月1日施行后,企业实行上述工作制,要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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