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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杰出人才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2/27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进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台州市“杰出人才奖”,本奖为我市综合性最高荣誉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市委[2002]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和名额 在台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才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不受学历、职称、身份、行业限制,年龄一般在60周岁(女性在55周岁)以下,有特殊成就和重大贡献的可不受年龄限制。评选每两年一届,每届获奖人数不超过5名,原则上每届每个类别限选1名,人选不足可空缺。
  第三条 评选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群众威信,专业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列为台州市“杰出人才奖”的选拔对象。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农业部农业丰收奖等省部级综合奖项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重要发明专利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人。
  (四)创办实业,创造国内外知名品牌,产生显著经济效益,近三年利税总额在台州市列前三位的企业家。
  (五)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年创利税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项目主持人,以及引进技术、智力和培养人才,推动科技进步方面做出重大成就的专家、企业经营管理者。
  (六)在文学、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有显著社会效益,为同行公认,在全国有较高声誉者。
  (七)在教学理论、方法及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为同行公认,在全国有较高声誉者。
  (八)防病治病和临床工作中有重大突破,为同行公认,在全国有较高声誉者。
  (九)运用科学管理原理,改革创新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国有较高声誉者。
  (十)在社会科学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有显著社会效益,为同行公认,在全国有较高声誉者。
  评选时,对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人员分为企业管理、工程技术、农业、教育、卫生、社科文化六大类别进行。对获奖项目不仅要审核获奖人员的排名位次(按受奖证书顺序取前三名中的一人),还要全面审核其专业技术造诣。
  第四条 选拔程序 杰出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推荐。各地、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条件,提出推荐对象名单,或由本人根据条件向所在单位自荐。被推荐对象提交反映本人思想品德、科技成果、学术等工作业绩的综合情况报告书,推荐单位填写《台州市“杰出人才奖”推荐表》和《台州市杰出人才成果登记表》,并附上反映其在评选有效期内取得的科技(专业)成果等主要材料或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二)审核。市级单位的要经本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各县、市、区所属单位的要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汇总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市综合评审工作组办公室。
  (三)评审。具体步骤:一是资格审查,市综合评审工作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交市综合评审工作组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各个类别的候选人;二是系统初评,市综合评审工作组办公室将各类别候选人按专业分别提交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系统评审组进行初评,按一定的差额比例形成初评入围人选;三是组织考察,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若干考察组,对初评入围人选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四是综合评审,由市综合评审工作组成员、部分专家组成评委会进行复核评审,综合遴选,提出“杰出人才奖”预备人选。
  (四)公示、审批。对拟批准的“杰出人才奖”预备人选,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五条 奖励方式 对被批准命名为台州市“杰出人才奖”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台州市“杰出人才奖”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每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在市人才专项经费中支出。获奖人员的其他政治生活待遇参照台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执行。该奖项为终身荣誉奖,不重复奖励。
  条六条 评审组织 评选工作在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评选期间,领导小组履行综合评审工作组职能,其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第七条 评选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凡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若获奖人员不珍惜荣誉,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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