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2003年9月进入深圳某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任销售人员。根据公司规定,试用期满3个月后转为正式员工,公司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这个社会保险并不是公司真正给员工上各项保险,而是按现金形式支付给员工,每月200元,以此代替社会保险。三个月试用期后张月转为正式员工,但她并没有收到每月的200元保险补贴。今年4月份,公司撤掉北京办事处,张月只好向总公司询问,总部推托了好久,最后的答复是没有就没有了,公司不会补发。张月认为公司应该给缴各项保险,现在不仅没给缴,而且连保险补贴也没给,她还能要回保险金吗?
这个事件的实质问题不在于张月是否能要回保险金,而是公司以现金代替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罚,公司应以实际形式到劳动部门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它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
张月当初同意公司只给予保险补贴来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是不是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不能。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必须履行。因此,既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因此,该公司以现金补贴来取代职工的社会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因违法而带来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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