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赵兰忠问:
我市潘某在1982年12月被招用为东阳布厂全民企业固定工。1986年7月东阳市实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东阳布厂包括潘某在内的职工全部参保,并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1993年6月17日,潘某因未办任何手续擅自离厂,被厂方作为自动离职处理。请问潘某1993年6月以前的工龄是否视为缴费年限?他是否可以从1993年开始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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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潘某从1986年7月东阳市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起,就随原所在单位参加了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应从1986年7月开始计算。由于潘某原是全民固定工,其参保前被招用为全民固定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潘某1993年6月被厂方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后,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予保留,若其符合当地参保的规定,本人在1993年以后可以继续参保。待其重新参保后接续计算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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