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金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个层次,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经与职工协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对于这一补充形式的养老保险费与保险金是否也可以比照国家基本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09月16日在《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中指出: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免税待遇,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