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为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这标志着本市五项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该《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不属于生育保险范围,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由公费医疗经费支付。
王德修副局长表示,在进一步做好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情况下,只要职工不提额外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生育的所花费的所有医疗费用。据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出台。
预计从7月1日起,全市要将80%参保人员纳入参保范畴,年内参保人数可达2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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