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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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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
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发〔2003〕138号
各区县人事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北京地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培训和登记管理工作。
二、符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及考试事宜另行通知。
三、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四、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按分工负责解释。
六、此前北京市所发有关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的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别对应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评价工作,促进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现将《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6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9号)即行废止。
人 事 部
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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