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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不应该用加班费来抵偿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3/6
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其所加工的一批出口服装出现了1700多件的不合格产品而影响了生产,为了赶时间完成订单,公司经理即要求所有员工连日加班,每天加班3小时以上,并拒绝支付加班费。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公司员工的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对公司作出了有关停止加班、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处以罚款的决定。但公司认为,这批订单按正常的工作进度应该按时完成,是由于员工生产出了大量的不合格产品而耽误了完成订单的时间,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员工应该加班,且加班费是不应支付的。于是公司向当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机关经审理,依法维持了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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