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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無故沒上班超過三天,仍有資遣費可拿?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9/7
    員工無故沒上班超過三天,仍有資遣費可拿,為什麼?

某一集團在台北縣設立一中型醫院,其院長與某外科助理因年紀近且相處甚久,故兩人私下稱兄道弟,有時該外科助理會在同事面前和院長開玩笑,院長也不以為意。後來院長請了一名特別助理充當幕僚及眼線(本人稱主管助理為第五類雇主),自從該外科助理與特助間起了小閒隙之後,特助就開始抓外科助理的小辮子,時常向院長打小報告,使院長對該外科助理心存隔閡。某假日一如往常,院長與外科助理及其他同事相約打麻將,外科助理不改平時與院長相處方式,不但和院長開玩笑又贏了不少錢。沒想到隔天上班,院長很生氣打電話叫其他人告訴該助理說:「不用來了。」外科助理認為院長只是在氣頭上說的重話,待氣平了就會沒事,兩週後再打電話問院長之意願,仍未獲留任,本來以為已經超過三天,沒請假一定會被開除,後來看到一張公文出現他的名字,原來他被調到不同事業主的醫院去當總務,非其本職學能的,薪資又減少三分之一,於是心有不甘,以公文當證據,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繼續存在(因不合調動五原則),後來院長自認為不對,只好給該外科助理資遣費,勞工於是撤銷調解申請。
由此事件可以看出,資方不善利用勞基法,因一時不忍之仁,本來可以不用付錢,反而付錢了事,因為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只要一個月內公布即生效。若真有不忍,可以給勞工申訴的機會,或用請假代之,或開除後經勞工的同意,介紹適當工作給他,這樣不但顧及法制面,也顧到情理面。勞方若認為資方是在氣頭上,應於三天內,請人跟院長緩頰(絕對不要自己去,那效果會比較差),若仍未獲同意留任,應趕快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必要時找信得過的證人(因只是口頭解僱)幫忙。
寫到這裡筆者另有兩個心得,那就是主管旁邊的助理或秘書,表面是無職權,但事實上卻是第五類雇主,常會影響主管的判斷,因此員工在與其交往時要特別小心。另外,高級主管在私事上的態度,有些主管真的可以放開一切而不影響公事;有些主管仍希望保有主管尊嚴。總之一句話「會做人」的人,很多事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只要不是很明顯的錯誤,到時候,主管要不要放勞工一馬,可隨其「自由裁量權」。
另外雇主要資遣勞工,卻用比資遣費還低的金額,名為慰問金,並要求勞工寫離職書,可是其他離職勞工卻沒有慰問金,因而留下尾巴造成勞資爭議,所以對雇主而言,要資遣勞工時,要特別小心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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