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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岂能撒手不管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11/12
  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交纳某些费用,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急于求职的劳动者迫于无奈,只得接受这种恃强凌弱的用工方式。37岁的司机黄某就是其中之一,当一场病灾降临时,无情的老板将他一脚踢出企业门外。黄某患的是晚期肝硬化并腹水,在5个月的治疗中,他花去了近4万元积蓄。双亲去世、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黄某为了得到继续治疗,只能把希望寄托于法院。

  他是不是公司员工

  黄某向法院提供的情况表明:他自1998年5月起为这家公司的经理张某开车至发病时止,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保存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支付工资及报销医疗费。

  被告公司不认可黄某的说法,理由是公司从未向他支付过工资,也未给予报销医药费,他不属于公司的员工,只是公司经理张某私人聘用的司机,所以公司与黄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从法律上来说,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则可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黄某不能证明工资由公司发放,他为公司经理驾车的行为如何认定?与公司之间是何关系?

  查清事实果断判决

  抱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念,法官莫庆娣一次次找双方当事人谈话,但聘用黄某的经理张某一再避而不见。法官调取企业工商登记材料,其上反映:聘用黄某为司机的张某起初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1999年,张某受让了该公司的部分股份并担任了这家投资公司的董事长。法官还查明,黄某不分昼夜地为其开车,绝大部分是忙于公司事务。

  由此,法官果断地作出判决:黄某属于公司董事长专职驾驶员,他的开车行为,应视作为企业服务的职务行为,黄某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及福利的权利,原告黄某要求公司补办用工手续,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及报销医疗费用,显属合理,应予支持。拿到判决书后,急于就医的黄某欣慰地说:“法人无情,法有情,法官救了我的命。”

  记者点评:用工不签合同,企业得到了廉价的劳动力,而劳动者却丧失了很多权益。针对这种权利失衡现象,上海市高级法院不久前强调,本市各级法院在处理劳动纠纷案时,应将争议双方是否存在职业上的从属关系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基准。法官莫庆娣以“基准”为办案原则,给予患病劳动者及时的司法救济,实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文章编辑:Job177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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