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讨回自己被扣去的加班工资,为了在合同期内不会自动离职”等原因,日前,东莞市东坑镇宝柏新威玩具有限公司一梁姓职工将近万人的港资工厂告上了法庭。
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他用近6000元的代价只换回了1967.5元的加班工资及491.88元的经济补偿金。但梁先生却向记者表示,此次他将工厂告上法庭,除了为讨回应该得到的工资外,也是为了让工厂有关管理者知道工人也会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
疑惑1:无故被扣去加班费数万元?
“入厂时厂方明明批准工资是按每小时11元人民币支付的,当时厂方给我们出示的工资牌为:姓名、职务、工种、工资支付(每小时/元)。自2001年5月入职到2004年5月为止,我的加班时间为6006小时,如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普通的加班费按平时基本工资的1.5倍支付,休息日按2倍支付,法定休息日按3倍支付的话,我自入职以来,厂方应支付我的加班费为48278.75元,以及25%经济补偿金12069.7元。”梁先生愤愤不平地对记者表示。
疑惑2:厂方没打招呼擅自扣工资?
“事先根本就没有人通知我要调整工资?并且同工种的工友也没有出现工资被降的现象?”梁先生向记者介绍说,今年5月份发4月份工资时,他发现工资好像被降了,当时他就问主管为什么降他工资?主管称,不为什么,因为你的工资是按人民币10元/小时计的。
梁先生还向记者表示,工人应该有知情权,他认为厂方假若事先通知工人说要调整工资的话,那么降工资就可以理解。但是,厂方在没有做任何工作的前提下就降工人工资,这种做法就属于随意克扣工人工资,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做法。
疑惑3:合同期内突然被要求自动离职?
“我自入厂以来,一向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完成各项任务,但我的合同还未到期,为什么部门领导突然让我自动离职?”梁先生向记者称。
据梁先生讲,自2001年5月开始,他进入该玩具厂工模部任技术工。受雇时经他本人申请,厂方批准他的工资是按每小时11元人民币计算。3年多来,他不仅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任务,还对厂方安排的加班任务也积极完成。至今年5月止,厂方只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即11元/小时计发加班费给他,而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费。
法院说法 本案中存在4大争论焦点
焦点1:原告的工资是以何种方式计付?
据被告(厂方)称,原告每月应发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费、假日工资、奖金及其他补助等组成,但其中“奖金及其他补助”一项没有具体标准,被告也无法合理解释其计算标准。从原告2004年3月~8月的工作小时数与其应发工资来看,原告3月份约为11元/小时,4月~8月均为10元/小时,因此,虽然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基本工资为450元/月,但本院(东莞市人民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为计时工资,2004年3月之前约为11元/小时,4月至今为10元/小时。
焦点2:被告是否克扣原告工资?
虽然原告与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月工资为450元,被告按11元/小时的工资标准履行,但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明双方另签有11元/小时的书面合同,两证人的证词也相互矛盾,无法认定。故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自主管理权,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及职工工作表现等,适当调整员工工资,现被告将原告工资调整为10元/小时,并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故此,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2004年至今所克扣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3:被告是否逼迫原告辞职?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原告4月~8月每月工作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内;另外,原告至今仍在被告公司上班。本院认为,原告证明被告逼迫其辞职证据不足,该提法不予支持。
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4:双方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对超过该平均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原告于2004年6月28日提起劳动仲裁,根据仲裁申诉时效60天之规定,2004年4月27日之前加班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申诉时效。原告没有提供系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此判决如下:1.维持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2.限被告东莞宝柏新威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时起5日内支付原告梁某某加班工资人民币1967.5元、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91.88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厂方声音
根据表现随机调整工资 不存在主管腐败的现象
就梁先生向记者反映的情况,记者于11月22日下午采访了东莞市东坑镇宝柏新威玩具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公司是香港一家正规的公司,每个工人入厂时,厂方都会与其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工人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工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补助。
这位负责人说,工人的基本工资为450元/月,然后根据工种的不同,加上不同的加班费,即使同个工种也要根据个人的工作水平来定。比如工模科的工人,根据工作水平的不同,就存在10元/小时或11元/小时的加班费,也有12元/小时或13元/小时的加班费。另外,工人的月工资、奖金、补助等,也是根据工人出勤的情况进行奖励或扣罚。
当记者提到该厂有工人反映是按时计算工资时,该负责人对此说法不予承认。
“工人工资被降是不是主管从中做手脚,将其中扣下的工资据为私人财产?”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厂经常会根据工人的日常表现给工人加减工资。工人应该对此都有所闻。但主管没有财政权,平时工人工资都是在财务科领取,不经过主管的手。主管们平时只有向上层反映工人具体表现的权利,而厂领导则参考主管的意见,对工人的工资或奖金作随时调整。
对于主管腐败之说?该负责人认为,尽管东莞许多大型工厂存在主管利用职务之便,在工人加浮动工资时或人员流动时做手脚的现象,但因为他们厂的财务均归财务室管,所以不存在主管腐败的“土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