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找工作 找人才 职业评测 客服中心
我应得的300%加班工资哪里去了?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11/30
  我是某服装厂的职工。中秋节前,厂里推出了一款有节日特色的花布,市场销路看好,于是厂长通知员工十月一日至三日加班生产。后来,我们十一黄金周后被安排补休3天。我们本以为还可以领到合同中约定的法定节假日的300%的工资,可后来厂长告诉我们3天的补休就是补偿。并且厂长说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的。请问单位的做法真的合法吗?

  《劳动法》第44条中规定了对于加班的补偿办法。加班的补偿分为三种具体情况:延长劳动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也就是说只有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才可选择把补休作为补偿手段,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你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其错误做法,给予你相应补偿。
 
文章编辑:Job177    文章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SUHR平台V1.0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