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四川青年,今年春节后来北京打工,在一家建筑公司从事技工工作,当时公司承诺,每月工资800元,每季度发放一次,公司不负责我们的社会保险。上岗前,公司组织我们进行了安全知识学习,并要求两人一组进行工作。2月6日,在施工过程中我的另一名工友因生病临时到医院看病,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我自己施工。由于当天风大,加之我注意不够,在施工过程中我不幸从5楼摔到了地上。造成两腿粉碎性骨折,现已截肢。公司告诉我,因为我违反工作制度造成伤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要求我回家。我不知道,我有没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公司对我补偿。
答:根据法律规定,你所在的公司在录用你时,应该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你的工资也应按月支付。为你办理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你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应属于工伤。按照有关规定,如果是工伤,不因你违反工作制度而取消你相应的待遇。由于你所在的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的保险待遇要由你公司来承担。你可以到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之后,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你公司承担医疗、护理、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