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被辞退引发劳动纠纷
据赵辉韶介绍,他1994年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之后来到深圳。2001年7月,应聘到沙井镇黄埔第二工业村某电器厂工作,担任工模部工程师职务。2002年3月他被诊断为患白血病,同年7月,他到中国血液病医院接受治疗,骨髓移植手术取得了成功,并于2003年1月出院。医嘱需休息一年。他曾将此事致电告知公司,征得同意后,他回老家休养。2003年9月,因身体已康复,他给厂方打电话,表示想回厂上班。10月中旬部门经理电话通知他回厂上班。10月23日他回厂打卡上班,当天下午公司让他到医务室检查。医务室经检查认为他“不适宜在有气味环境中工作”。“公司以此为由将我辞退,并驱逐出厂。”赵辉韶说。
“由于厂方未给我办理医疗保险,导致我自己花费医药费50余万元。巨额医疗费用使得原本贫穷的家庭背上了近30万元的巨额债务。为此,我曾多次向厂方提到补偿费事宜,厂方均不予理睬。最后我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厂方依法补偿。”赵辉韶说,他于2003年11月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厂方支付申诉人自行垫付的医药费人民币233369.56元;支付24个月的绝症医疗期间的工资人民币96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000元;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4000元;支付申诉人患绝症的医疗补助费(12个月)48000元等,金额共计约40万元。
劳动仲裁:全部支持申请方请求
仲裁开庭时,两被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黄埔某电器厂(以下简称某电器厂)和香港某实业有限公司,因故均未答辩亦未参加仲裁开庭。2004年3月18日,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上称,两被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在审理期间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诉人虽未与某电器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两被诉人经合法传唤未答辩亦未到庭,故本会对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同时对申诉人的陈述也予以采纳。第一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的义务,如被诉人未履行该项义务,当申诉人因患病得不到医疗救助时,被诉人应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根据申诉人的陈述,申诉人在确知自己患白血病后向第一被诉人申请回家治疗,并征得第一被诉人同意。故本会认为申诉人回家治疗的费用应由第一被诉人承担。申诉人的其他几项请求,由于两被诉人放弃抗辩,本会全部予以支持。
厂方:员工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早已终止
某电器厂不服以上裁决,遂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月18日,此案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电器厂负责人在法庭上称:赵辉韶于2001年7月31日到工厂担任模房部工程师,月薪3500元。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因档案保管不善,该合同已遗失。2002年1月17日,赵辉韶因身体不适第一次请假,随后,他因疾病未能治愈连续请假至2002年6月16日。6月底,赵辉韶回到工厂,告知他已患有白血病。工厂在全厂范围内掀起献爱心、捐善款活动,共捐得善款39500元,并直接将捐款交给赵辉韶本人。赵辉韶补办了请假手续,假期续至2002年12月15日。赵辉韶2002年6月离厂后,一直音讯杳无。到2002年12月15日,赵辉韶请假期限届满,却未回厂销假或续假。12月19日,工厂根据厂规确认赵辉韶的行为为自动离职,并书面做出对赵辉韶除名的决定,终止劳动关系。该决定下达至赵辉韶原来所在的部门,由于无法联系赵辉韶,赵辉韶的工作证和厂服未能收回。2003年10月中旬,赵辉韶离厂一年多后,突然在工厂出现。工厂告知赵辉韶厂方已对其做出除名处理。赵辉韶向工厂说自己的病已治愈,身体完全恢复正常,恳求工厂重新录用,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工厂考虑到赵辉韶身体的实际情况尚不适宜在工厂从事劳动工作,没有应允。因此,电器厂认为,工厂、赵辉韶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赵辉韶擅自离职、工厂做出开除决定而终止。自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到赵辉韶申请仲裁,其时间跨度长达十个多月,赵辉韶的仲裁申诉已过申诉时效,其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工厂无需支付赵辉韶在劳动仲裁中所申请的要求工厂支付的各项费用。
员工:公司解除违法劳动关系应担责
赵辉韶因故未能出庭,其代理律师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刘胜在法庭上辩称,厂方在没有通知赵辉韶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双方劳动关系,赵辉韶不予认可,也就是说,至2003年10月以前,双方一直存在着劳动关系。赵辉韶在此期间享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权利,劳动仲裁申请没有超过申诉时效。工厂未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即将赵辉韶予以辞退,属明显违法解除与赵辉韶的劳动关系,应依法给予赵辉韶经济补偿。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同时根据《劳动法》及《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被答辩人应补偿答辩人共约4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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