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所在企业与另一家公司进行了合并,原企业归于消灭,王某被分到了合并后的公司。王某提出与新的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但公司认为没有必要。王某该怎么办?
王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合并后的公司与他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某企业因重组与另一公司进行了合并,原用人单位的职工分配到新的公司,如仍以原用人单位与到了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维持关系,显然是用人主体不合格。必须以新成立的公司的名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主体变更,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形: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分解分立、新设分立。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而成立,吸收企业仍保持原有的名称不变,而被吸收的企业在法律上其主体地位已不复存在;新设合并是指几个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均不复存在重新建立新的企业;分解分立指一个企业分解成几个企业,其中一个企业保持分解前原企业的法律地位;新设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解成几个新企业,原企业的法律地位消失。这几种情况均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有主体地位消失和有新主体地位产生。无论形式怎样,都涉及到法律主体的变更。
本例中,企业主体的变更就是典型的吸收合并,原来企业被另一家公司所吸收。对于原企业的劳动者来说,也就形成了新的用人单位。王某因为原单位被吸收而分配至新企业,其与原劳动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结束。分配给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权利,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有接收劳动者劳动的义务,双方形成了新的劳动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法由劳动合同予以确认,因而,王某等人要求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