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联合印发的一项决定规定,外国组织在中国提供人才中介服务,只能以合营方式进行。
根据3月29日印发的《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同时,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决定》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