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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能讨回工资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5/5/9 17:02:12
去年2月25日,国太公司聘用李辉为该公司国贸部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去年4、5、6月份,国太公司每月支付李辉工资5000元。李辉于去年7月5日离开国太公司。李辉在国太公司实际工作4个月零6天,国太公司仅支付了3个月工资。双方为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李辉于去年10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国太公司支付李辉1个月零6天的工资6463元。国太公司不服,将李辉告上法庭。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国太公司支付工资。国太公司称,去年2月,该公司与李辉决定共同筹建国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筹建费用由国太公司垫付,待公司正式成立后,费用由该公司承担,作为该公司对国太公司的负债。因此,国太公司与李辉之间系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李辉单方面原因,书面合作合同一直未能签订。去年10月李辉申请劳动仲裁后,国太公司已经支付了双方合作期间的报酬,不应再支付工资。李辉则辩称,自己是在报纸上看到广告后去应聘的。经协商,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薪5000元,试用期满后月薪为6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国太公司规定,工资在次月15日发放,但辞职后的次月,即8月15日,经银行查询,国太公司并没有发工资。法院审理认为,国太公司与李辉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辉提供了国太公司的招聘广告、支付李辉工资的工资表及工资账户明细、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双方系劳动关系。由于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国太公司主张双方为合作关系,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国太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法官点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是劳动法中的基本原则性规定,但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将用工自主权绝对化,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采取消极性态度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一现状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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