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益英认为,尽管目前一些地方法规对劳务派遣作出了规定,但在全国层面的统一法律规范是缺失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劳务派遣的三方主体,即派遣机构、派遣劳动者和要派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不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混乱不清,一旦出现纠纷,派遣机构和要派单位之间相互推诿,致使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法关键是要明确劳务派遣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党晓捷司长提出,我国许多用人单位选择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其动机往往出于减少和避免法定责任和义务,降低人力成本,而非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选择劳务派遣主要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如果不在法律上有效规制,必然不利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他认为,劳动合同立法对于劳务派遣应当作出规定,不能回避,尤其要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从严规范,对其资质作出明确规定,以有效控制滥设劳务派遣机构的现象,促进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建议采用政府税收的方式加以调节,通过增加企业用工成本来限制劳务派遣的用工主流化。
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分离的特点,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认为,通过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关键要从提高劳务派遣的透明度、增强劳务派遣人员的知情权上着力。他举例道,正规的劳务派遣协议至少有这三个要件,即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费(一般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但考虑到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和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处于“两张皮”状态,如果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订都是“暗箱操作”,就可能出现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约定一个劳务派遣人员月工资为1000元,而与劳务派遣人员约定的月工资却只有600元的情况。因此,在法律上对提高透明度、增强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能有效避免这种欺骗用人单位、侵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杨汉平教授则表示,基于劳务派遣这种就业方式从长远上并不利于提高和保障劳动者的经济待遇,他并不主张将劳务派遣关系理解为民事关系。在制度设计上,在明确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对劳务派遣人员全部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还应明确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在具体操作上,可实行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同签一个合同,以增强劳务派遣用工的透明度,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可采取设立保障金制度等措施,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促进劳务派遣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总之,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应该延续《劳动法》偏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从而对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格局进行有效的纠偏,夯实劳动合同制度这一劳动关系的起点,促进劳动关系的平衡、和谐和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立法对劳务派遣作出相应规制,不仅符合劳动关系的运行规律,而且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目标实现的积极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