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超过24小时不报告单位就不再申报工伤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用人单位,及时向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你所在单位通过对员工附加限制条件以期逃避责任的做法则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今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经报前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前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须向劳动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由劳动局统一制定)
(二) 职工本人身份证明(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三)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 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对于不及时履行申报义务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同时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完全可以凭相关证明要求单位支付前述费用。 |